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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之 施工合同索賠
1.工程索賠起因
1.1發包人或工程師違約
1)發包人沒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施工場地、創造施工條件造成違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8條詳細規定了發包人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所要完成的土地征用;房屋拆遷;清除地上、地下障礙;保證施工用水、用電;材料運輸;機械進場;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及有關申報批準手續,提供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等工作。開工日期經施工合同協議書確定后,承包人要按照既定的開工時間做好各種準備,并需提前進場做好辦公、庫房、及其他臨時設施的搭建等工作。如果發包人不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給承包人的施工隊伍進場創造條件,使準備進場的人員不能進場,準備進場的機械不能到位,應提前進場的材料運不進場,其他的開工準備工作不能按期進行,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賠。
2)發包人沒有按施工合同規定的條件提供應供應的材料、設備造成違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27條規定了發包人所應承擔的材料、設備供應責任。如果發包人所供應的材料、設備到貨時間、地點、單價、種類、規格、數量、質量等級與合同附件(附件2)的規定不符,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賠。
3)發包人沒有能力或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工程款造成違約
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24條和第26條的規定,發包人應按照專用條款規定的時間和數額,向承包人支付預付款和工程款。當發包人沒有支付能力或拖期支付以及由此引發停工,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可提出 索賠。
4) 工程師對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提出的有關問題久拖不定造成違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5條規定,工程師應按照合同文件的要求行使自己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圖紙等。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為了提高生產效率,增加經濟效益,較早發現工程進展中的問題,并向工程師尋求解決的辦法,或提出解決方案報程師批準,如果工程師不及時給予解決或批準,將會直接影響工程的進度,形成違約事件,造成承包人索賠。
5)工程師工作失誤,對承包人進行不正確糾正、苛刻檢查等造成違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對工程質量的檢查、驗收等工作程序及爭議解決都作了明確規定。但是,實際工作中,由于具體工作人員的工作經歷、業務水平、思想素質及工作方式、方法等原因,往往會造成承發包雙方工作的不協調,其中因工程師造成的影響會成為索賠的起因。
(1)工程師的不正確糾正
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工程師認為承包人某施工部位或項目所采用的材料不符合技術規范或產品質量的要求,從而要求承包人改變施工方法或停止使用某種材料,但事后又證明并非承包人的過錯,因此,工程師的糾正是不正確的。在此情況下,承包人對不正確糾正所發生的經濟損失及時間(工期)損失提出相應補償是維護自身利益的表現。
(2)工程師對正常施工工序造成干擾
一般情況下,工程師應根據施工合同發出施工指令,并可以隨時對任何部位進行質量檢查。但是,工程師對承包人在施工中所采用的方法及施工工序不必過多干涉,只要不違反施工合同要求和不影響工程質量就可以進行。如果工程師強制承包人按照某種施工工序或方法進行施工,這就可能打亂承包人的正常工作順序,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成或增加成本開支。不論工程師意圖如何,只要造成事實上對正常施工工序的干擾,其結果都可能導致不應有的工程停工、開工,人員閑置、設備閑置、材料供應混亂等局面,由此而產生的實際損失,承包人必然會對此提出索賠。
(3)工程師對工程進行苛刻檢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定了工程師及其委派人員有權在施工過程中的任何時候對任何工程進行現場檢查。承包人應為其提供便利條件,并按照工程師及其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毫無疑問,工程師的各種檢查都會給被檢查現場帶來某種干擾,但這種干擾應理解為是合理的;工程師所提出的修改或返工的要求應該是依據施工合同所指定的技術規范,一旦工程師的檢查超出了施工合同范圍的要求,超出了一般正常的技術規范要求即認為是苛刻檢查。
常見的苛刻檢查的種類有:對同一部分工程內容的反復檢查;使用與合同規定不符的檢查標準進行檢查;過分頻繁的檢查;故意不及時檢查等。
面對具有豐富經驗的承包人,工程師對自己權力的行使應掌握好合同界限,過分地不恰當地行使自己的權力,對工程進行苛刻的檢查,將會對承包人的施工活動產生影響,必然導致承包人的索賠。
1.2合同變更與合同缺陷
1)合同變更 .
合同變更,是指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合同范圍內的內容進行的修改或補充,合同變更的實質是對必須變更的內容進行新的要約和承諾。現代工程中,對于一個較復雜的建設工程,合同變更就會有幾十項甚至更多。大量的合同變更正是承包人的索賠機會, 每一變更事項都有可能成為索賠依據。合同變更一般體現在由合同雙方經過會談、協商對需要變更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后,簽署的會議紀要、會談備忘錄、變更記錄、補充協議等合同文件中。合同變更的具體內容可劃分為:工程設計變更、施工方法變更、工程師及
委派人的指令等。
(1)工程設計變更
工程設計變更一般存在兩種情況,即完善性設計變更和修改性設計變更。
所謂完善性設計變更,是指在實施原設計的施工中不進行技術上的改動將無法進行施工的變更。通常表現為對設計遺漏、圖紙互相矛盾、局部內容缺陷方面的修改和補充。完善性設計變更,通過承發包雙方協調一致后即可辦理變更記錄。
所謂修改性設計變更,是指并非設計原因而對原設計工程內容進行的設計修改。此類設計變更的原因主要來自發包人的要求和社會條件的變化。
對于完善性設計變更,是有經驗的承包人意料之中的查更。常常由承包人發現并提交工程師進行解決,辦理設計變更手續。一般情況下該類變更對工程量的影響不大,對施工中的各種計劃安排、材料供應、人力及機械的調配影響不大,相對應的索賠機會也較少。
對于修改性設計變更,即使對于有經驗的承包人也是難以預料的。盡管這種修改性設計變更并非完全是發包人自身的原因,但其往往影響承包人的局部甚至整個施工計劃的安排,帶來許多對施工方面的不利因素,造成承包人重復采購、調整人力或機械調配、等待修改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進行拆改等,成本比原計劃增加,工期比計劃延長。承包人會抓住這一機會,向發包人提出因設計變更所引起的索賠要求。
(2)施工方法變更
施工方法變更,是指在執行經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時,因實際情況發生變化需要對某些具體的施工方法進行修改。這種對施工方法的修改必須報工程師批準方可執行。
施工方法變更必然會對預定的施工方案、材料設備、人力及機械調配產生影響,會使施工成本加大,其他費用增加,從而引起承包人索賠。
(3)工程師及委派人的指令
如果工程師及委派人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改換某些材料、采取某項措施進行某種工作或暫停施工等,則帶有較大成分的人為合同變更,承包人可以抓住這一合同變更的機會,提出索賠要求。
2)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是指承發包當事人所簽訂的施工合同進入實施階段才發現的、合同本身存在的、現時已很難再作修改或補充的問題。
大量的工程合同管理經驗證明,施工合同在實施過程中,常發現有如下的情況:
(1)合同條款用語含糊、不夠準確,難以分清雙方的責任和權益;
(2)合同條款中存在漏洞,對實際可能發生的情況未作預料和規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條款;
(3)合同條款之間存在矛盾,即在不同的條款中,對同一問題的規定或要求不一致;
(4)由于合同簽訂前沒有把各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進行溝通,導致雙方對某些條款理解不一致;
(5)對合同一方要求過于苛刻、約束不平衡,甚至發現某些條款是一種圈套,某些條款中隱含著較大風險。
按照我國簽訂施工合同所應遵守的合法公正、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合同的簽訂過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不存在一方對另一方的強制、欺騙等不公平行為。因此,簽訂合同后所發現的合同本身存在的問題,應按照合同缺陷進行處理。
無論合同缺陷表現為哪一種情況,其最終結果可能是以下兩種情況:一,當事人對有缺陷的合同條款重新解釋定義,協商劃分雙方的責任和權益;二,各自按照本方的理解,把不利責任推給對方,發生激烈的合同爭議后,提交仲裁機構裁決。
總之,施工合同缺陷的解決往往是與施工索賠及解決合同爭議聯系在一起的。
1.3不可預見性因素
1)不可預見性障礙
不可預見性障礙,是指承包人在開工前,根據發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及現場資料,并經過現場調查,都無法發現的地下自然或人工障礙。如古井、墓坑、斷層、溶洞及其他人工構筑物類障礙等。
不可預見性障礙在實際工程中,表現為不確定性障礙的情況更常見。所謂不確定性障礙,是指承包人根據發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及現場資料,或經現場調查可以發現地下存在自然的或人工的障礙,但因資料描述與實際情況存在較大差異,而這些差異導致承包人不能預先準確地制定處理方案,估計處理費用。
不確定性障礙屬不可預見性障礙范圍,但從施工索賠的角度看,不可預見性障礙的索賠比較容易被批準,而不確定性障礙的索賠則需要根據施工合同細則條款論證。區分不確定性障礙與不可預見性障礙的表現,采取不同的索賠方法是施工索賠管理人員應注意的。
2)其他第三方原因
其他第三方原因,是指與工程有關的其他第三方所發生的問題對工程施工的影響。其表現的情況是復雜多樣的,往往難于劃分類型。如下述情況:
(1)正在按合同供應材料的單位因故被停止營業,使正需要的材料供應中斷;
(2)因鐵路部門的原因,正常物資運輸造成壓站,使工程設備遲于安裝日期到場,或不能配套到場;
(3)進場設備運輸必經橋梁因故斷塌,使繞道運費大增。
諸如上述及類似問題的發生,客觀上給承包人造成施工停頓、等候、多支出費用等情況。如果上述情況中的材料供應合同、設備訂貨合同及設備運輸路線是發包人與第三方簽訂或約定的,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4國家政策、法規的變化
國家政策、法規的變化,通常是指直接影響到工程造價的某些國家政策、法規的變化。我國目前正處在改革開放的發展階段,特別是加入WTO以后,正在與國際市場接軌,價格管理逐步向市場調節過渡,每年都有關于對建筑工程造價的調整文件出臺,這對工程施工必然產生影響。對于這類因素,承發包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引起重視。在現階段,因國家政策、法規變更所增加的工程費用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是一個不能忽視的索賠因素。常見的國家政策、法規的變更有:
(1)由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預算價格調整;
(2)建筑材料的市場價與概預算定額文件價差的有關處理規定;
(3)國家調整關于建設銀行貸款利率的規定;
(4)國家有關部門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種設備、某種材料的通知;
(5)國家有關部門在工程中推廣某些設備、施工技術的規定
(6)國家對某種設備、建筑材料限制進口、提高關稅的規定等。
顯然,上述有關政策、法規對建筑工程的造價必然產生影響,承包人可依據這些政策、法規的規定向發包人提出補償要求。假如這些政策、法規的執行會減少工程費用,受益的無疑應該是發包人。
1.5合同中止與解除
施工合同簽訂后,對合同雙方都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如違反合同規定都應承擔責任,以此促進雙方較好地履行合同。但是實際工作中,由于國家政策的變化,不可抗力以及承發包雙方之外的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的情況時有發生,必然造成合同中止。另外,由于在合同履行中,承發包雙方在工作合作中不協調、不配合甚至矛盾激化,使合同履行不能再維持下去,或發包人嚴重違約,承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權,或承包人嚴重違約,發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等,都會產生合同的解除。
由于合同的中止或解除是在施工合同還沒有履行完畢時發生的,必然會導致承發包雙方的經濟損失,因此,發生索賠是難免的。但引起合同中止與解除的原因不同,索賠方的要求及解決過程也大不一樣。
2.索賠的程序與依據
2.1索賠的程序
1)施工索賠的程序和時限的規定
在工程項目施工階段,每出現一個索賠事件,都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國際慣例和工程項目合同條件的規定,認真及時地協商解決。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對索賠的程序和時間要求有明確而嚴格的規定,主要包括:
(1)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出現應由甲方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或甲方延期支付合同價款,或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其他經濟損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甲方索賠:
①造成工期延誤或乙方經濟損失的時間發生后28天內,乙方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②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乙方向工程師提出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③工程師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④工程師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乙方作進一步要求,則視為該項索賠已被認可;
⑤當造成工期延誤或乙方經濟損失的該項事件持續進行時,乙方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該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
(2)乙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甲方造成損失,甲方也按以上各條款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向乙方提出索賠。
2)施工索賠的工作過程
施工索賠的工作過程,即是施工索賠的處理過程。施工索賠工作一般有以下幾個步驟:
索賠要求的提出、索賠證據的準備、索賠文件(報告)的編寫、索賠文件(報告)的報送、索賠文件(報告)的評審、索賠談判與調解、索賠仲裁與訴訟。現分述如下:
(1)索賠要求的提出
當出現索賠事件時,承包商應在現場先與工程師磋商,如果不能達成妥協方案時,則應審慎地檢查自己索賠要求的合理性,然后決定是否提出書面索賠要求。按照FIDIC合同條款,書面的索賠通知書應在引起索賠的事件發生后的28天以內向工程師正式提出,并抄送業主;逾期提送,將遭到業主和工程師的拒絕。
索賠通知書一般都很簡單,僅說明索賠事項的名稱,根據相應的合同條款,提出自己的索賠要求。索賠通知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引起索賠事件發生的時間及情況的簡單描述。
②依據合同的條款和理由。
③說明將提供有關后續資料,包括有關記錄和提供事件發展的動態。
④說明對工程成本和工期產生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以期引起監理工程師和業主的重視。
至于索賠金額的多少或應延長工期的天數,以及有關的證據資料,可稍后再報給業主。
(2)索賠證據的準備
索賠證據資料的準備是施工索賠工作的重要環節。承包商在正式報送索賠文件(報告)前,要盡可能地使索賠證據資料完整齊備,不可“留一手”待談判時再拋出來,以免造成對方的不愉快而影響索賠事件的解決。索賠金額的計算要準確無誤,符合合同條款的規定,具有說服力;力求文字清晰,簡單扼要,要重事實、講理由,語言婉轉而富有邏輯性。關于索賠證據資料包括哪些內容,將在后面作詳細介紹。
(3)索賠文件(報告)的編寫
索賠文件(報告)是承包商向監理工程師(或業主)提交的要求業主給予一定的經濟(費用)補償或工期延長的正式報告。關于索賠報告的編寫內容及應注意的問題等,將在后面作詳細介紹。
(4)索賠文件(報告)的報送
索賠報告編寫完畢后,應在引起索賠的事件發生后28天內盡快提交給監理工程師(或業主),以正式提出索賠。索賠報告提交后,承包商不能被動等待,應隔一定的時間主動向對方了解索賠處理的情況,根據對方所提出的問題進一步作資料方面的準備,或提供補充資料,盡量為監理工程師處理索賠提供幫助、支持和合作。
索賠的關鍵問題在于“索”,承包商不積極主動去“索”,業主沒有任何義務去“賠”。因此,提交索賠報告雖然是“索”,但還只是剛剛開始,要讓業主“賠”,承包商還有許多更艱難的工作要做。
(5)索賠文件(報告)的評審
工程師或業主街道承包商的索賠報告后,應該馬上仔細閱讀其報告,并對不合理的索賠進行反駁或提出疑問,工程師可以根據自己掌握的資料和處理索賠的工作經驗提出意見和主張。如:
①索賠事件不屬于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的責任,而是第三方的責任。
②承包商未能遵守索賠意向通知的要求。
③合同中的開脫責任條款已經免除了業主補償的責任。
④索賠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承包商沒有劃分和證明雙方責任的大小。
⑤承包商沒有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
⑥承包商必須提供進一步的證據。
⑦損失計算夸大。
⑧承包商以前已明示或暗示放棄了此次索賠的要求。
但工程師提出這些意見和主張時,也應當有充分的根據和理由。評審過程中,承包商應對工程師提出的各種質疑作出圓滿的答復。
(6)索賠談判與調解
經過監理工程師對索賠報告的評審,與承包商進行了較充分的討論后,工程師應提出對索賠處理決定的初步意見,并參加業主和承包商進行的索賠談判,通過談判,作出索賠的最后決定。
在雙方直接談判沒能取得一致解決意見時,為爭取通過友好協商辦法解決索賠爭端,可邀請中間人進行調解。有些調解是非正式的,例如通過有影響的人物(業主的上層機構、官方人士或社會名流等)或中間媒介人物(雙方的朋友、中間介紹人、傭金代理人等)進行幕前幕后調解。也有些調解是正式性質的,例如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共同委托專門的調解人進行調解,調解人可以是當地的工程師協會或承包商協會、商會等機構。這種調解要舉行_些聽證會和調查研究,而后提出調解方案,如雙方同意則可達成協議并由雙方簽字和解。
(7)索賠仲裁與訴訟
對于那些確實涉及重大經濟利益而又無法用協商和調解辦法解決的索賠問題,而變成為雙方的難以調和的爭端,只能依靠法律程序解決。在正式采取法律程序解決之前,一般可以先通過自己的律師向對方發出正式索賠函件,此函件最好通過當地公證部門登記確認,以表示訴諸法律程序的前奏。這種通過律師致函屬于“警告”性質,多次警告而無法和解(例如由雙方的律師商討仍無結果),則只能根據合同中“爭端的解決”條款提交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
2.2索賠的依據
為了達到索賠成功的目的,承包商必須進行大量的索賠論證工作,以大量的證據來證明自己擁有索賠的權利和應得的索賠款額和索賠工期。在進行施工索賠時,承包商應善于從合同文件和施工記錄等資料中尋找索賠的依據,在提出索賠要求的同時,提出必需的證據資料。可以作為索賠依據的主要資料是:
(1)政策法規文件。政策法規文件是指工程所在國的政府或立法機關公布的有關國家法律、法令或政府文件,如貨幣匯兌限制指令,外匯兌換率的決定,調整工資的決定,稅收變更指令,工程仲裁規則等。這些文件直接影響到承包商的收益,因此,這些文件對工程結算和索賠具有重要的影響,承包商必須高度重視。
(2)招標文件、合同文本及招標文件附件中所包含的合同文本。如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的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以及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施工技術規范,工程范圍說明,現場水文地質資料和工程量表等資料,標前會議和澄清會議資料等,不僅是承包商投標報價的依據和構成工程合同文件的基礎,而且是施工索賠時計算索賠費用的依據。
(3)施工合同協議書及附屬文件。施工合同協議書,各種合同雙方在簽約前就中標價格、施工計劃、合同條件等問題進行的討論紀要文件,以及其他各種簽約的備忘錄和修正案等資料,都可以作為承包商索賠計價的依據。
(4)往來的書面文件。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會有大量的業主、承包商、工程師之間的來往書面文件,如業主的各種認可信與通知,工程師或業主發出的各種指令,如工程變更令、加速施工令等,以及對承包商提出問題的書面回答和口頭指令的確認信等,這些信函(包括電傳、傳真資料等)都將成為索賠的證據。因此,來往的信件一定要留存,自己的回復則要留底。同時,要注意對工程師的口頭指令及時進行書面確認。
(5)會議記錄。主要有標前會議和決標前的澄清會議紀要。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業主、工程師和承包商定期和不定期的工地會議,如施工協調會議,施工進度變更會議,施工技術討論會議等,以及在這些會議上研究實際情況作出的決議或決定等。這些會議記錄均構成索賠的依據,但應注意這些記錄若想成為證據,必須經各方簽署才有法律效力。因此,對于會議紀要應建立審閱制度,即由作紀要的一方寫好紀要稿后,送交參會各方傳閱核簽,如果有不同意見須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或直接修改,若不提出意見則視為同意(這個程序需由各方在項目開始前商定)。
(6)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進度記錄。經過業主或工程師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和修改計劃、實際進度記錄和月進度報表是進行索賠的重要證據。進度計劃中不僅指明工作間施工順序和工作計劃持續時間,而且還直接影響到勞動力、材料、施工機械和設備的計劃安排,如果由于非承包商原因或風險使承包商的實際進度落后于計劃進度或發生工程變更,則這類資料對承包商索賠能否成功起到極其重要的作用。
(7)施工現場工程文件。施工現場工程文件包括現場施工記錄、施工備忘錄、各種施工臺賬、工時記錄、質量檢查記錄、施工設備使用記錄、建筑材料進場和使用記錄、工長或檢查員以及技術人員的工作日記、監理工程師填寫的施工記錄和各種簽證,各種工程統計資料如周報、月報,工地的各種交接記錄如施工圖交接記錄、施工場地交接記錄、工程中停電停水記錄等資料,這些資料構成工程實際狀態的證據,是工程索賠時必不可少的依據。
(8)工程照片、錄像資料。工程照片和錄像資料作為索賠證據最為直觀,并且在照片上最好注明日期。其內容可以包括:工程進度照片和錄像、隱蔽工程覆蓋前的照片和錄像、業主責任或風險造成的返工或工程損壞的照片和錄像等。
(9)檢查驗收報告和技術鑒定報告。在工程中的各種檢查驗收報告如隱蔽工程驗收報告、材料試驗報告、試樁報告、材料設備開箱驗收報告、工程驗收報告以及事故鑒定報告等,這些報告構成對承包商工程質量的證明文件,因此成為工程索賠的重要依據。
(10)工程財務記錄文件。包括工人勞動計時卡和工資單、工資報表、工程款賬單、各種收付款原始憑證、總分類賬、管理費用報表、工程成本報表、材料和零配件采購單等財務記錄文件,它們是對工程成本的開支和工程款的歷次收入所做的詳細記錄,是工程索賠中必不可少的索賠款額計算的依據。
(11)現場氣象記錄。工程水文、氣象條件變化,經常引起工程施工的中斷或工效降低,甚至造成在建工程的破損,從而引起工期索賠或費用索賠。尤其是遇到惡劣的天氣,一定要做好記錄,并且請工程師簽字。這方面的記錄內容通常包括:每月降水量、風力、氣溫、水位、施工基坑地下水狀況等,對地震、海嘯和臺風等特殊自然災害更要隨時做好記錄。
(12)市場行情資料。包括市場價格、官方公布的物價(工資指數、中央銀行的外匯比率等)資料,是索賠費用計算的重要依據。
例8—1某承包商通過競爭性投標,中標承建一寫字樓工程。合同中標價為980 000美元。采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簽訂合同。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由于地基出現問題,而被迫修改設計,造成多項變更,并且修改的變更圖總是延誤,多次發生已施工完畢的部分又發生變更,被業主指令拆除。因此,承包商提出索賠。
問:承包商提出索賠應該提供哪些證據?
解析: 承包商應該提供的索賠證據有:合同文本,地基出現問題時工程師簽發的暫停施工令,工程師簽發的變更指令,承包商簽收施工圖和變更圖的記錄,拆除時的用工量記錄,工地會議記錄、機械進場記錄和租賃費單據等索賠證據提供的目的有兩個:一是證明自己有權索賠;二是證明自己的索賠合理。因此,在提供證據時,就應當從這兩個方面來進行考慮。
3.索賠費用
3.1索賠費用的構成
索賠費用的構成和施工項目中標合同價的構成是一致的,索賠的款項必須是施工合同價格中已經包括了的內容,而索賠是超出原來報價的增加部分。從原則上說,只要是承包商有索賠權的事項,導致了工程成本的增加,承包商都可以提供費用索賠,因為這些費用是承包商完成超出合同范圍的工作而實際增加的開支。一般索賠費用中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人工費
人工費是構成工程成本中直接費的主要項目之一,主要包括生產工人的基本工資、工資 性質的津貼、輔助工資、勞保福利費、加班費、獎金等。索賠費用中的人工費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完成合同計劃以外的工作所花費的人工費用。
(2)由于非承包商責任的施工效率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費用。
(3)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加班勞動費用。
(4)法定人工費的增長。
(5)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致使人員窩工增加的人工費等。
2)材料費
材料費在直接費中占有很大比重。由于索賠事項的影響,在某些情況下,會使材料費的支出超過原計劃材料費支出。索賠的材料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由于索賠事項材料實際用量超過計劃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費。
(2)對于可調價格合同,由于客觀原因材料價格大幅度上漲。
(3)由于非承包商的責任使工期延長導致材料價格上漲。
(4)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致使材料運雜費、材料采購與保管費用的上漲等。
索賠的材料費中應包括材料原價、材料運輸費、材料包裝費、材料的運輸損耗等。但由于承包商自身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材料損壞、失效等費用損失不能計人材料費索賠中。
3)施工機械使用費
由于索賠事項的影響使施工機械使用費增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由于完成工程師指示的超出合同范圍的工作所增加的施工機械使用費。
(2)由于非承包商的責任導致施工效率降低所增加的施工機械使用費。
(3)由于業主或者工程師的原因導致機械停工的窩工費等。
4)管理費
(1)工地管理費。工地管理費的索賠是指承包商為完成索賠事項工作、業主指示的額外工作及合理的工期延長期間所發生的工地管理費用,包括工地管理人員的工資、辦公費、通信費、交通費等。
(2)總部管理費。索賠款中的總部管理費是指索賠事項引起的工程延誤期間所增加的管理費用,一般包括總部管理人員的工資、辦公費用、財務管理費用、通信費用等。
(3)其他直接費和間接費。國內工程一般按照相應費用定額計取其他直接費和間接費等項,索賠時可以按照合同藥定的相應費率計取。
5)利潤
承包商的利潤是其正常合同報價中的一部分,也是承包商進行施工的根本目的。所以當一個索賠事項發生的時候,承包商會相應地提出利潤的索賠。但是對于不同性質的索賠,承包商可能得到的利潤補償是不一樣的。一般由于業主方工作失誤造成承包商的損失,可以索賠利潤,而由業主方也難以預見的事項造成的損失,承包商一般不能索賠利潤。在FIDIC合同條件中,對于以下幾項索賠事項,明確規定了承包商可以得到相應的利潤補償:
(1)工程師或者業主提供的施工圖或指示延誤。
(2)業主未能及時提供施工現場。
(3)合同規定或工程師通知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基準標高錯誤。
(4)不可預見的自然條件。
(5)承包商服從工程師的指示進行試驗(不包括竣工試驗),或由于雇主應負責的原因對竣工試驗的干擾。
(6)因業主違約,承包商暫停工作及終止合同。
(7)一部分應屬于雇主承擔的風險等。
6)利息
在實際施工過程中,由于工程變更和工期延誤會引起承包商投資增加,業主拖期支付工程款也會給承包商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因此承包商會提出利息索賠。利息索賠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業主拖期支付工程進度款或索賠款的利息。
(2)由于工程變更和工期延長所增加投資的利息。
(3)業主錯誤扣款的利息。
無論是什么原因致使業主錯誤扣款,由承包商提出反駁并被證明是合理的情況下,業主 一方錯誤扣除的任何款項都應該歸還,并應支付扣款期間的利息。
如果工程部分進行分包,分包商的索賠款同樣也包括上述各項費用。當分包商提出索賠時,其索賠要求如數列入總包商的索賠要求中一起向工程師提交。
7)不允許索賠的事項.
一般在施工索賠中,以下幾項費用是不允許索賠的:
(1)承包商對索賠事項的發生原因負有全部責任的有關費用。
(2)承包商對索賠事項未采取減輕措施因而擴大的費用。
(3)承包商進行索賠工作的準備費用。
(4)索賠款在索賠處理期間的利息。
(5)工程有關的保險費用。
3.2索賠費用的計算
1)人工費的計算
要計算索賠的人工費,就要知道人工費的單價和人工的消耗量。
人工費的單價,首先要按照報價單中的人工費標準確定。如果是額外工作,要按照國家或地區統一制定發布的人工費定額計算。隨著物價的上漲,人工費也要不斷上漲。如果是調價合同,在進行索賠人工費計算時,也要考慮到人工費的上漲可能帶來的影響。如果因為工程拖期,使得大量工作推遲到人工費漲價以后的階段進行,人工費會大大超過計劃標準。
這時在進行單價計算時,一定要明確工程延期的責任,以確定相應的人工費的合理單價。如果施工現場同時有人工費單價的提高和施工效率的降低,則在人工費計算時要分別考慮兩種情況對人工費的影響,分別進行計算。
人工的消耗量,要按照現場實際記錄、工人的工資單據以及相應定額中的人工的消耗量定額來確定。如果涉及到現場施工效率降低,要做好實際效率的現場記錄,與報價單中的施工效率相比較,確定出實際增加的人工數量。
2)材料費的計算
要計算索賠的材料費,同樣要知道增加的材料用量和相應材料的單價。
材料單價的計算,首先要明確材料價格的構成。材料的價格一般包括材料供應價、包裝費、運輸費、運輸損耗費、采購保管費五部分。如果不涉及材料價格的上漲,可以直接按照投標報價中的材料價格進行計算。如果涉及材料價格的上漲,則要按照材料價格的構成,按照正式的訂貨單、采購單,或者官方公布的材料價格計算。
材料單價=(供應價+包裝費+運輸費+運輸損耗費)×(1+采購保管費率)-包裝品回收值增加材料用量的計算,要依據增加的工程量和相應材料消耗定額規定的材料消耗量指標,確定實際增加的材料用量。
材料費=工程量*每單位工程量材料消耗量標準*材料單價
3)施工機械使用費的計算
施工機械使用費的計算,按照不同機械的具體情況采用不同的處理方法。
(1)如果是工程量增加,可以按照報價單中的機械臺班費用單價和相應工程增加的臺班數量,計算增加的施工機械使用費。如果因工程量的變化雙方協議對合同價進行了調整,則按照調整以后的新單價進行機械使用費的計算。
(2)如果是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導致施工機械窩工閑置,窩工費的計算則要區別是承包商自有機械還是租賃機械,分別進行計算。
對于承包商自有機械設備,窩工機械費僅按照折舊臺班費計算。如果是使用租賃的設備,租賃價格合理,又有正式的租賃收據,就可以按租賃價格計算窩工的機械臺班使用費。
(3)施工機械降效。如果實際施工中因為受到非承包商的原因導致施工效率降低,承包商將不能按照原定計劃完成施工任務,工程拖期后,會增加相應的施工機械費用。確定機械降低效率導致的機械費的增加,可以考慮按以下公式計算增加的機械臺班數量:
增加的機械臺班數量=實際臺班數量-計劃臺班數量
則機械降效增加的機械費為:
機械降效增加的機械費=機械臺班單價×增加的扭械臺班數量
4)管理費的計算
(1)工地管理。工地管理費是按照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之和的一定百分比計算確定的。所以當承包商完成額外工程或者附加工程時,索賠的工地管理費也是按照同樣的比例計取的。但是如果是其他非承包商的原因導致現場施工工期延長,由此增加的工地管理費,可以按原報價中的工地管理費平均計取。
(2)總部管理費。總部管理費的計算,一般可以有以下幾種計算方法:
①按照投標書中總部管理費的比例計算。
②按照原合同價中總部管理費平均計取。
5)利潤的計算
上一節講述FTDIC合同條件下承包商可以索賠利潤的幾種主要情況。一般來說,對于工程延誤的索賠,由于利潤通常是包括在每項實施的工程內容的價格之內,而單純的延誤工期并未因影響或者減少某些項目的實施而導致利潤的減少,所以一般工程師很難同意在延誤的費用索賠中加進利潤損失。索賠利潤款額的計算通常是與原中標合同價中的利潤率保持一致。
6)利息的計算
承包商對利息索賠額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計算:
(1)按當時的銀行貸款利率讓算。
(2)按當時的銀行透支利率計算。
(3)按合同雙方協議的利率計算。
無論具體采用哪一種利率計算,都應在合同文件的專用條款或者投標書附錄中加以明確說明。
7)索賠費用的計算方法
提交索賠通知書以后,承包商要定期報送索賠資料,并在索賠影響事件結束后28天內提交最終的索賠報告。在索賠報告中承包商對自己的費用索賠部分要進行詳細計算,以供工程師審查。
索賠款的計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分項計算法
分項計算法是以每個索賠事件為對象,以承包商為某項索賠工作所支付的實際開支為根據,向業主提出經濟補償。而每一項索賠費用應計算由于該事項的影響,導致承包商發生的超過原計劃的費用,也就是該項工程施工中所發生的額外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以及相應的管理費。
分項計算法可以分三步:
①分析每個或每類索賠事件所影響的費用項目。這些費用項目一般與合同價中的費用項目一致,如直接費、管理費、利潤等。
②用適當的方法確定各項費用,計算每個費用項目受索賠事件影響后的實際成本或費用,與合同價中的費用相對比,求出各項費用超過原計劃的部分。
③將各項費用匯總,即得到總費用索賠值。
也就是說在直接費(人工費、材料費和施工機械使用費之和)超出合同中原有部分的額外費用的基礎上,再加上應得的管理費(工地管理費和總部管理費)和利潤,即是承包商的索賠款額。這部分實際發生的額外費用客觀地反映了承包商的額外開支或者實際損失,是承包商經濟索賠的證據資料。
為了準確計算實際的成本支出,承包商在現場的成本記錄或者單據等資料都是必不可少的,一定要在項目施工過程中注意收集和保留。
(2)總費用法
總費用法基本上是在總索賠的情況下才采用的計算索賠款的方法。也就是說,當發生多項索賠事件以后,這些索賠事件的影響相互糾纏,無法區分,則重新計算出該工程項目的實際總費用,再從這個實際的總費用中減去中標合同價中的估算總費用,即得到了要求補償的索賠總款額。即:
索賠款總額=實際總費用-合同價中估算的總費用
這里要明確,只有當無法采用分項計算法時,才使用總費用法。一般采用總費用法,需要有以下幾個條件:
①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所發生的總費用是準確的,工程成本核算符合普遍認可的會計原
則,實際總成本與合同價中的總成本的內容項目是一致的。 .
②承包商對工程項目的報價是合理的,能反映實際情況。如果報價計算不合理,索賠款額是不能用這種方法計算的,因為這里可能包含有承包商為了中標壓低報價的成分,而承包商在報價時壓低報價是應該由承包商承擔的風險。
③費用損失的責任或者索賠事件的責任是屬于非承包商的責任,也不是應該由承包商丞擔的風險
④由于該項索賠事件或者是幾項索賠事件在施工時的特殊性質,不可能逐項精確計算出承包商損失的款額。
在采用總費用法時,要注意管理費的計算,一般要考慮實際損失,所以理論上應該按照實際的管理費率進行計算與核實。但是鑒于具體計算的困難,通常都采用合同價中的管理費率或者雙方商定的費率。由于實際工程成本的增加導致承包商支出的增加,必然增加承包商的融資成本,所以承包商可以在索賠中計算利息支出。
4.承包人在施工索賠中的注意問題
4.1充分認識施工索賠的重要意義
1)施工索賠是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環節
施工索賠和合同管理有直接的聯系,施工合同是施工索賠的依據,整個施工索賠處理的過程是履行合同的過程。所以,工程實踐中常稱施工索賠為合同索賠。
承包人從工程投標之日開始就要對合同條件進行分析。項目開工以后,合同管理人員要將每日實施合同的情況與原合同分析的結果相對照,一旦出現合同規定以外的情況,或合同實施受到干擾,承包人就要研究是否就此提出索賠。日常的單項索賠處理可由合同管理人員來完成。對于重大的一攬子索賠,要依靠合同管理人員從日常積累的工程文件中提供證據,供合同管理方面的專家進行分析。因此,要想索賠就必須加強合同管理。
2)施工索賠是計劃管理的動力
計劃管理一般涉及項目的實施方案、進度安排、施工順序、勞動力、機械設備及材料的使用與安排。而索賠必須分析在施工過程中,實際實施的計劃與原計劃的偏離程度。比如,工期索賠就必須通過項目的實際進度與原計劃的關鍵路線分析比較才能成功,費用索賠往往也是基于這種比較分析基礎之上。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離開了計劃管理,索賠將成為一句空話。反過來講,要索賠就必須加強項目的計劃管理,索賠管理是計劃管理的動力。
3)施工索賠是挽回成本損失的重要手段
承包人在投標報價中最重要的工作是計算工程成本。承包人應按招標文件規定的工程量和責任、給定的投標條件以及項目的自然、經濟環境作出成本估算。在施工合同履行中,如果由于這些條件和環境的變化,使承包人的實際工程成本增加,承包人要挽回這些實際工程成本的損失,只有通過索賠這種合法的手段才能做到。
施工索賠是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這就要求有可靠的工程成本計算依據。所以,要搞好施工索賠,承包人必須建立完整的成本核算體系,及時、準確地提供整個工程以及分項工程的成本核算資料,索賠計算才有可靠的依據。因此,索賠又能促進工程成本的分析和管理,以便確定挽回損失的數量。
總之,承包人施工索賠是利用經濟杠桿進行施工項目管理的有效手段。隨著我國建筑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施工索賠管理將成為施工項目管理中越來越重要的問題。對承包人來說,施工索賠管理水平的高低,將成為反映其施工項目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志。
4.2努力創造索賠處理的最佳條件
在施工索賠處理時,承包人已完韻.工程和工作令發包人滿意,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賠要求較順利地獲得發包人認可,這是雙方都認為的理想的事。工程實踐中,經常在索賠解決時發生承發包雙方或其中一方不滿意,一般情況下并不是因當事人的主觀意愿,而是因為缺乏索賠解決的最佳條件。
承包人要努力創造索賠處理的最佳條件,就必須認真實施施工合同,同時考慮承發包雙方的利益。
1)認真實施合同,履行合同職責承包人認真實施施工合同,以積極合作的態度履行合同職責,不僅能夠反映企業的管理水平,形成良好的社會信譽,而且能夠與發包人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從而為索賠的處理打下良好的基礎。具體體現在:
(1)承包人應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數量、時間完成工程任務,守信譽,不偷工減料,不以次充好,無違約行為。
(2)承包人應積極主動地配合發包人和工程師開展工作。如認真審查施工圖,發現錯誤及時提出修改,發現遺漏及時提出補充,協助發包人克服困難,采用質量好、費用低的先進施工方法等。
(3)做一個誠實可信的合作伙伴,做到工程師在場與不在場一個樣。
(4)在施工過程中,如遇到工程師發出錯誤或不當的指令時,除執行指令外,應及時友好地提醒對方,并注意盡量減少損失,切不可幸災樂禍,譏諷嘲笑。
(5)事先不可預料的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事態發展,降低工程損失,切不可任其發展,伺機大開口,從中漁利。
(6)對于發包人有時發生的一些對工程進展無重要影響的違約現象,承包人一般應適當采取容忍、諒解的態度。如承包人進場時,發包人仍沒有能夠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和內容完成點交場地的工作,但只要暫不影響工作的開展,就不宜提出索賠意向;發包人在發送圖紙、工程撥款等方面偶然發生比合同規定時間延遲的現象,只要不是有意識的且不影響工程進展,應以諒解為宜。
2)遵守“誠信原則”,考慮雙方利益
施工合同的簽訂,本身就是承發包雙方相互信任的結果。施工合同的履行也要求雙方能夠按照“誠信原則”實事求是地處理可預見或不可預見的問題。因此,承發包雙方對合同中的內容表達,不能以疏忽作為借口進行辯解。但由于事實上的施工合同文件不可能對任何情況都預先作出詳細規定,也不可能沒有缺陷,若在工作中遇到施工合同對某些問題沒有作出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情況時,雙方都應遵守“誠信原則”,考慮雙方利益,找出雙方都能接受的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使雙方繼續順利地合作下去。
在友好、和諧、互相信任和依賴的合作氣氛中,不僅施工合同能夠順利履行,就連承包人實事求是地提出索賠要求,發包人也容易認可。
4.3著眼于重大索賠,著眼于實際損失
著眼于重大索賠,主要是指集中精力抓住索賠事件中對工程影響程度大、索賠額高的事件提出索賠,相對于重大索賠的小項索賠可采用靈活的方式處理。如可告訴對方,出于雙方友好合作的考慮,準備放棄由某某事件、某某變更、停水、停電等原因引起的索賠要求,有時也可將小項索賠作為索賠談判中讓步的余地。承包人某種自愿讓步,往往也會引導發包人“不宜過分計較”的心態,獲得重大索賠的成功,如此結果遠比承包人遞上一大堆索賠報告請求補償的做法好的多。
著眼于實際損失,是指計算索賠額要實事求是,不宜弄虛作假,這也是雙方友好處理索賠問題的條件之一。因為一個索賠事件發生后,對工程能造成多大的影響,對承發包雙方來說,并非深不可測難以掌握的事,有人自以為聰明,常常高估冒算,最終并非多獲利益,相反的是給發包人留下不誠實的印象,從而給以后的索賠解決工作投下了陰影。
4.4注意索賠證據資料的收集
一般情況下,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時,必須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的索賠要求的合理性,這是因為工程師或發包人在審查索賠要求時,總要提出這樣或那樣的質疑。因此,收集完整詳細的索賠證據資料是十分重要的工作。
1)建立健全的文檔資料管理制度
承包人應將文檔資料管理制度作為項目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應規定所收集資料的內容、標準、要求、份數、保存辦法、使用辦法、管理人員的責任等。
2)要建立一個專人管理責任分工的組織體系
收集資料貫穿于工程施工的整個過程及各個方面,因受業務條件的限制,一個人難以做好此項工作,而可能接觸索賠證據資料的工作人員又太多,這個矛盾只有通過有效的組織過程來解決。也就是說,承包人的任何一個工作人員都應具有索賠意識,對任何一件與合同有關的事項變化都應認真記錄或辦理必要的手續,專職管理人員應對所發生事件的資料及時整理、歸檔、保存,同時還應時常督促有關人員收集相關資料。
3)對重大事件的相關資料應有針對性地收集
當發生比較重大的索賠事件時,承包人的主管人員應分析研究該事件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使有關人員有意識地注意這些方面的情況,收集相關資料。這樣收集來的索賠證據資料一般都對索賠要求有較好的作用。
例8—2 P公司通過投標承包一項污水管道安裝工程。鋪設路線中有一處需要從一條交通干線的路堤下穿過。在交通干線上有一條舊的磚砌污水管,設計的新污水管要從舊管道下面穿過,要求在路堤以下部分先做好導洞,但招標單位明確告知沒有任何有關舊管道的走向和位置的準確資料,要求承包商報價時考慮這一因素。
施工時,當承包商從路堤下掘進導洞時,頂部出現塌方,很快發現舊的污水管距導洞的頂部非常近,并出現開裂,導洞內注滿水。P公司遂通知監理工程師赴現場處理,監理工程師赴現場后當即口頭指示承包商切斷水流,暫時將水流排入附近100 m遠的污水管檢查井中,并抽水修復塌方。
修復工程完畢,承包商向其保險公司索賠,但遭到保險公司的拒絕。理由是發生事故 時,承包商未曾通知保險公司。而且保險公司認定事故是因設計錯誤引起的,因為新污水管離舊污水管太近。如果不存在舊污水管,則不會發生死事故。因此,保險公司認定應由設計人承擔或者由業主或監理工程師來承擔責任,因為監理工程師未能準確地確定污水管的位置。總之,保險公司認定該事故不屬于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范圍。于是P公司遂向監理工程師提出了上述數額的索賠報告。其索賠的原因是:
①設計錯誤造成塌方;
②工程師下達的指令構成變更令,修復塌方屬于額外工作。
該索賠報告又遭到監理工程師的拒絕。理由是:
①工程師下達的命令不屬于工程變更令,承包商為搶救而付出的工作是為了彌補自己的過失,屬于其合同義務。
②新管道的設計 位置在舊管道之下2 m,承包商有足夠的空間放置足以支撐地面壓力的導洞支撐。
③招標單位在招標時已經告知沒有關于舊管道走向及位置的詳細資料,承包商在報價時已經考慮到這一因素。
雙方經過協商無效。遂訴諸仲裁,結果承包商敗訴。
解析:根據本案例反映的情況,承包商無疑是受害者,是犧牲品。按客觀情況,承包商完全有權獲得補償或賠償,但問題出在承包商自己試身上,我們既不能責怪保險公司無情,也不能指責業主方面無賴。只能怪承包商自己無主見,在處理事故時沒有考慮將來的索賠問題,致使責任方互踢皮球 ,推卸責任。
如果在事故發生時,承包商認定該事故屬于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范圍,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赴現場看,在保險索賠報告中強調保險事故,不提工程設計或監理工程師下達指標問題,堵住保險公司推卸責任的后路,則保險索賠很可能成功。
或者,如果P公司認定向業主索賠,則在事故修復后立即要求工程師出面確認其關于搶救的口頭指示,或者在事故發生前即致函監理工程師指出可能會發生的風險,事故發生后要求監理工程師下達指令切斷水流。這樣該搶救修復工作指令即有可能被視為變更指令。從而成為索賠依據。
第三種辦法是致函工程師,指出該事故是有經驗的承包商所無法預見的,盡管招標時業主方面已告知沒有任何有關舊管道的走向和位置的準確資料,但投標時承包商無法獲取也沒有義務獲取地下埋藏物的資料,承包人只能根據地面和基本情況作出判斷。從這方面著手,同樣可以獲得索賠的成功。
總之,承包商在事故發生時就應該想到將來應向誰索賠,認定索賠對象,早做準備,不應等到最后盲目索要,以致被責任方推來推去,最后一事無成,白白做出重大犧牲。
5.反索賠
5.1反索賠的內容
索賠管理的任務不僅在于對已產生的損失的追索,而且在于對將產生或可能產生的損失的防止。追索損失主要通過索賠手段進行,而防止損失主要通過反索賠進行。
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總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間,合伙人之間,承包商與材料和設備供應商之間都可能有雙向的索賠和反索賠。例如承包商向業主提出索賠,而業主反索賠;同時業主又可能向承包商提出索賠,而承包商必須反索賠。所以在工程中,索賠和反索賠的關系是很復雜的。
索賠和反索賠是進攻和防守的關系,承包商必須能攻善守,攻守結合,才能永立不敗之地。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都在進行合同管理,都在尋找索賠機會。一旦干擾事件發生,雙方都在企圖推卸自己的合同責任,都在企圖向對方進行索賠。而不能進行有效的反索賠,同樣要蒙受損失。所以反索賠與索賠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反索賠的目的是防止損失的發生,必然包括如下兩方面內容:
1)防止對方提出索賠
在合同實施中進行積極防御,使自己處于不被索賠的地位,這是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務。積極防御通常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1)盡量防止自己違約,使自己完全按合同辦事。通過加強施工管理,特別是合同管理,使對方找不到索賠的理由和根據。工程按合同順利實施,沒有損失發生,不需要提出索賠,合同雙方沒有爭執,達到最佳的合同效果。
(2)但上述僅為一種理想狀態,在合同實施中的干擾事件總是有的,許多干擾是承包商不能影響和控制的。一旦干擾事件發生,當事人就應著手研究,收集證據,一方面作索賠處理,另一方面又準備反擊對方的索賠。這兩方面準備都不可缺少。
(3)在實際工程中,干擾事件常常是雙方都有責任,許多承包商采取先發制人的策略,首先提出索賠。它的好處有:
①盡早提出索賠,防止超過索賠有效期限制而失去索賠機會。
②爭取索賠中的有利地位,因為對方要花許多時間和精力分析研究,以反駁本方的索賠報告。這樣能打亂對方的步驟,爭取主動權。
③為最終的索賠解決留下余地。通常在索賠解決中雙方都必須作出讓步,而首先提出的且索賠額比較高的一方更為有利。
2)反擊對方的索賠要求
為了避免和減少損失,必須反擊對方的索賠要求。對承包商來說,這個索賠要求可能來自業主、總(分)包商、合伙人、供應商等。
最常見的反擊對方索賠要求的措施有:
(1)用本方提出的索賠要求對抗對方的索賠要求,最終的解決是雙方都作出讓步,互不支付。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干擾事件的責任常常是雙方面的,對方也有失誤和違約的行為,也有薄弱環節。因此,要抓住對方的失誤,提出索賠,以保證在最終索賠解決中雙方都能作出讓步。這就是以“攻”對“攻”,用索賠對索賠,是常用的反索賠手段。
在國際工程中,業主常常用這個措施處理承包商的索賠要求,如找出工程中的質量問題及承包商管理不善之處加重處罰,以對抗承包商的索賠要求,達到少支付或不支付的目的。
(2)反駁對方的索賠報告,找出理由和證據,證明對方的索賠報告不符合事實情況,不符合合同規定,沒有根據,計算不準確,以推卸或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使自己不受或少受損失。
在實際工程中,這兩種措施都很重要,常常同時使用,索賠和反索賠同時進行,即索賠報告中既有索賠也有反索賠,反索賠報告中既有反索賠也有索賠。“攻守”并用會達到很好的索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