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三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9號令)第8條的規定,現將財政部對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采購中心2009年度集中采購工作的考核情況公告如下:
本次考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頒布以來第一次對中央集中采購機構實施的考核,對推進和深化中央單位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現實意義。考核分為項目考核和綜合考核兩部分,其中項目考核包括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功能、采購程序、采購文件編制、評審專家抽取、采購效率、廉潔自律等內容,綜合考核包括執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政府采購范圍和方式、政府采購信息反饋、文件歸檔及備案、采購人和供應商滿意度、內部監督管理機制、信息發布、業務經費使用等內容。
本次考核采取定性與定量、自查與核查相結合的方式。考核小組隨機抽取了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50個采購項目,占其全年總項目的13.37%;抽取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23個采購項目,占其全年總項目的13.77%;抽取全國人大機關采購中心20個采購項目,占其全年總項目的11.43%。經綜合評價,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采購中心考核等次均為良好。考核結果表明,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采購中心2009年度均認真貫徹執行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采購代理程序較為規范,在推進制度建設和業務創新、規范采購行為、發揮政策功能、提高采購效率和質量、加強內部財務制度建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較好地完成了中央單位政府采購業務代理工作。
考核發現,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采購中心在執行有關政府采購政策規定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部分項目未按規定發布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或公告內容不完整。二是部分項目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撤銷條款、供應商資格條件等部分內容不合規。三是部分項目未按規定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或委托手續不嚴格。四是采購效率有待進一步提高。五是協議供貨和網上競價未建立完善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六是內部操作規程有待進一步完善。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