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施工(以下簡稱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第六條 各級發展計劃、經貿、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水利、外經貿、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工程施工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二)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準;(三)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準手續的,已經核準;(四)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五)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九條 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按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規定,凡應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招標人必須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將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有關招標內容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一)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二)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四)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批準;地方重點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并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二)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審批但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第十三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和信息網絡上發布。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承擔施工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四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對招標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招標人可以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文件,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的招標文件與書面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現不一致時以書面招標文件為準。招標人應當保持書面招標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應當合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對于所附的設計文件,招標人可以向投標人酌收押金;對于開標后投標人退還設計文件的,招標人應當向投標人退還押金。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售出后,不予退還。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后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第十六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特點和需要,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滿足其資格要求的文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法律、行政法規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七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后審,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可以發布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適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有關招標公告的規定。 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采取資格后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投標人資格要求的條件、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不得改變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九條 經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經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條 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符合法律規定的自行招標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二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承擔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在其資格等級范圍內承擔下列招標事宜: (一)擬訂招標方案,編制和出售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 (二)審查投標人資格; (三)編制標底; (四)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 (五)組織開標、評標,協助招標人定標; (六)草擬合同; (七)招標人委托的其他事項。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業務;未經招標人同意,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
第二十三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并按雙方約定的標準收取代理費;國家對收費標準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根據施工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合同主要條款; (四)投標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六)技術條款; (七)設計圖紙;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 (九)投標輔助材料。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做出說明,并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
第二十六條 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生產供應者,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則應當在參照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第二十七條 施工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工程技術上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單位工程不得分割標段。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標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二十八條 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評標時除價格以外的所有評標因素,以及如何將這些因素量化或者據以進行評估。 在評標過程中,不得改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
第二十九條 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條 施工招標項目工期超過十二個月的,招標文件中可以規定工程造價指數體系、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向其介紹工程場地和相關環境的有關情況。潛在投標人依據招標人介紹情況作出的判斷和決策,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招標人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任何一個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
第三十三條 對于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據項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可根目特點決定是否編制標底。編制標底的,標底編制過程和標底必須保密。 招標項目編制標底的,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投資概算,依據有關計價辦法,參照有關工程定額,結合市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投資、工期和質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確定。 標底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委托中介機構編制。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報審標底,或干預其確定標底。 招標項目可以不設標底,進行無標底招標。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招標人的任何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或者為招標項目的前期準備或者監理工作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單位),都無資格參加該招標項目的投標。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報價; (三)施工組織設計; (四)商務和技術偏差表。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 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超出投標有效期三十天。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給招標人。 投標人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該投標文件將被拒絕,作廢標處理。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屬于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條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標文件。投標人補充、修改、替代投標文件的,招標人不予接受;投標人撤回投標文件的,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第四十一條 在開標前,招標人應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標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備選投標方案等投標資料。
第四十二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第四十三條 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并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標人的同意。如果變化后的聯合體削弱了競爭,含有事先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使聯合體的資質降到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最低標準以下,招標人有權拒絕。
第四十四條 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第四十五條 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以聯合體中牽頭人名義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六條 下列行為均屬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三)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四)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下列行為均屬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招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二)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三)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 (四)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五)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四十八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 前款所稱以他人名義投標,指投標人掛靠其他施工單位,或從其他單位通過轉讓或租借的方式獲取資格或資質證書,或者由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等行為。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四十九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地點。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標
第三章 投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為了規范工程建設項目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審議通過了《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現予發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活動。
前款所稱貨物,是指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原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貨物供應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第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對項目實行總承包招標時,未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貨物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依法組織招標。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對項目實行總承包招標時,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貨物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由總承包中標人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共同依法組織招標。雙方當事人的風險和責任承擔由合同約定。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或者總承包中標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承辦招標代理業務。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應當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水利、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關于工程建設項目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所包括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招標
第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總承包中標人共同招標時,也為招標人。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貨物招標:
(一) 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已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三) 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 能夠提出貨物的使用與技術要求。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按國家有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規定,凡應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招標人應當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將貨物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招標組織形式(自行招標或
委托招標)等有關招標內容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核準招標內容的意見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企業投資項目申請政府安排財政性資金的,前款招標內容由資金申請報告審批部門依法在批復中確定。
第十條 貨物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其貨物采購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 貨物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 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擬公開招標的節資相比,得不償失的;
(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貨物的邀請招標,應當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批準;地方重點建設項目貨物的邀請招標,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貨物招標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或者信息網絡上發布。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貨物供應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三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 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 招標貨物的名稱、數量、技術規格、資金來源;
(三) 交貨的地點和時間;
(四) 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 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書或者投標文件的地點和截止日期;
(七) 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出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出之日起至停止發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招標人發出的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加蓋印章。
招標人可以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文件,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的招標文件與書面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現不一致時以書面招標文件為準,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應當合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出后,不予退還;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后或者發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標終止的,投標人有權要求退回招標文件并收回購買招標文件的費用。
第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法律、行政法規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六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委托招標)等有關招標內容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核準招標內容的意見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企業投資項目申請政府安排財政性資金的,前款招標內容由資金申請報告審批部門依法在批復中確定。
第十條 貨物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其貨物采購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 貨物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 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擬公開招標的節資相比,得不償失的;
(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貨物的邀請招標,應當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批準;地方重點建設項目貨物的邀請招標,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貨物招標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或者信息網絡上發布。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貨物供應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三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 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 招標貨物的名稱、數量、技術規格、資金來源;
(三) 交貨的地點和時間;
(四) 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 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書或者投標文件的地點和截止日期;
(七) 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出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出之日起至停止發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招標人發出的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加蓋印章。
招標人可以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文件,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的招標文件與書面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現不一致時以書面招標文件為準,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應當合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出后,不予退還;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后或者發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標終止的,投標人有權要求退回招標文件并收回購買招標文件的費用。
第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法律、行政法規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六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委托招標)等有關招標內容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核準招標內容的意見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企業投資項目申請政府安排財政性資金的,前款招標內容由資金申請報告審批部門依法在批復中確定。
第十條 貨物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其貨物采購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 貨物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 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擬公開招標的節資相比,得不償失的;
(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貨物的邀請招標,應當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批準;地方重點建設項目貨物的邀請招標,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貨物招標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或者信息網絡上發布。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貨物供應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三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 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 招標貨物的名稱、數量、技術規格、資金來源;
(三) 交貨的地點和時間;
(四) 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 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書或者投標文件的地點和截止日期;
(七) 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出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出之日起至停止發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招標人發出的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加蓋印章。
招標人可以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文件,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的招標文件與書面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現不一致時以書面招標文件為準,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應當合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出后,不予退還;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后或者發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標終止的,投標人有權要求退回招標文件并收回購買招標文件的費用。
第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法律、行政法規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六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招標人出售招標文件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預審一般適用于潛在投標人較多或者大型、技術復雜貨物的公開招標,以及需要公開選擇潛在投標人的邀請招標。
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后審一般在評標過程中的初步評審開始時進行。
第十七條 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適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有關招標公告的規定。
第十八條 資格預審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 資格預審邀請書;
(二) 申請人須知;
(三) 資格要求;
(四) 其他業績要求;
(五) 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
(六) 資格預審結果的通知方式。
第十九條 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詳細規定資格審查的標準和方法;采取資格后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詳細規定資格審查的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在進行資格審查時,不得改變或補充載明的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二十條 經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
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進行資格預審。
對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應當對其投標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一條 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 投標邀請書;
(二) 投標人須知;
(三) 投標文件格式;
(四) 技術規格、參數及其他要求;
(五) 評標標準和方法;
(六) 合同主要條款。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說明不滿足其中任何一項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投標將被拒絕,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沒有標明的要求和條件在評標時不得作為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對于非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規定允許偏差的最大范圍、最高項數,以及對這些偏差進行調整的方法。
國家對招標貨物的技術、標準、質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特殊要求,并將其作為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第二十二條 招標貨物需要劃分標包的,招標人應合理劃分標包,確定各標包的交貨期,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允許中標人對非主體貨物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主要設備或者供貨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許分包。
除招標文件要求不得改變標準貨物的供應商外,中標人經招標人同意改變標準貨物的供應商的,不應視為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作出說明。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投標人的備選投標方案不予考慮。
第二十五條 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法規的規定。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技術、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供應者等,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供應者的技術規格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貨物的技術規格時,則應當在參照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第二十六條 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評標時包含價格在內的所有評標因素,以及據此進行評估的方法。
在評標過程中,不得改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以自己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標人認可的其他合法擔保形式。
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將投標保證金提交給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
投標人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該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八條 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招標文件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
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九條 對于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投標預備會方式或者通過電子網絡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除招標文件明確要求外,出席投標預備會不是強制性的,由潛在投標人自行決定,并自行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風險。
第三十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貨物,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一條 對無法精確擬定其技術規格的貨物,招標人可以采用兩階段招標程序。
在第一階段,招標人可以首先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交技術建議,詳細闡明貨物的技術規格、質量和其它特性。招標人可以與投標人就其建議的內容進行協商和討論,達成一個統一的技術規格后編制招標文件。
在第二階段,招標人應當向第一階段提交了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包含統一技術規格的正式招標文件,投標人根據正式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價格在內的最后投標文件。
第三章 投標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貨物招標中同時投標。
一個制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僅能委托一個代理商,參加投標,否則應作廢標處理。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 投標函;
(二) 投標一覽表;
(三) 技術性能參數的詳細描述
(四) 商務和技術偏差表;
(五) 投標保證金;
(六) 有關資格證明文件;
(七) 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內容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貨物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供貨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
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
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招標人不得接受以電報、電傳、傳真以及電子郵件方式提交的投標文件及投標文件的修改文件。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并將其原封不動地退回投標人。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或者對兩家合格投標人進行開標和評標。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六條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標文件。投標人補充、修改、替代投標文件的,招標人不予接受;投標人撤回投標文件的,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標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備選投標方案等投標資料,并嚴格保密。
第三十八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否則作廢標處理。
第三十九條 聯合體各方應當在招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時,向招標人提出組成聯合體的申請。沒有提出聯合體申請的,資格預審完成后,不得組成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不得強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組成聯合體。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四十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地點。
投標人或其授權代表有權出席開標會,也可以自主決定不參加開標會。
第四十一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 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 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后按廢標處理:
(一) 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二) 無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的;
(三) 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 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貨物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為最終報價的,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五) 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證明的;
(六) 投標有效期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
(七) 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八) 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九) 招標文件明確規定可以廢標的其他情形。
評標委員會對所有投標作廢標處理的,或者評標委員會對一部分投標作廢標處理后其他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四十三條 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作廢標處理,并不允許投標人通過修正或撤銷其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保留,使之成為具有響應性的投標。
第四十四條 技術簡單或技術規格、性能、制作工藝要求統一的貨物,一般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進行評標。技術復雜或技術規格、性能、制作工藝要求難以統一的貨物,一般采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
最低投標價不得低于成本。
第四十五條 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且評標價最低或綜合評分最高而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人,其所提交的備選投標方案方可予以考慮。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在書面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后,招標人一般應當在十五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三十個工作日前確定。
第四十八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中標人的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務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標文件規定的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五十條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中標通知書由招標人發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標代理機構發出。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貨物款支付擔保。
履約保證金金額一般為中標合同價的10%以內,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
第五十二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三條 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合同價格應當控制在批準的概算投資范圍內;確需超出范圍的,應當在中標合同簽訂前,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查同意。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根據招標的實際情況,及時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項目審批部門不予批準的,招標人應當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第五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貨物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書面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貨物基本情況;
(二)招標方式和發布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的媒介;
(三)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規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
(二)不符合規定條件或雖符合條件而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邀請招標或不招標的;
(三)依法必須招標的貨物,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四)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五)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六)應當履行核準手續而未履行的;
(七)未按審批部門核準內容進行招標的;
(八)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接收投標文件的;
(九)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
(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后終止招標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五十六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評標過程有下列情況之一,且影響評標結果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招標文件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的;
(二)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公平競爭;
(三)應當回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人參與評標的;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違規、顯失公正行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重新進行評標或者重新進行招標。
第五十八條 招標人不按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的,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中標人損失的,并應當賠償損失。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十條 中標無效的,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和簽訂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不屬于工程建設項目,但屬于固定資產投資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二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貨物招標投標活動的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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