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2011年煙臺市市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通知
市直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經市政府授權,我們編制了《2011年煙臺市市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現予以公布,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必須實行政府集中采購,由部門委托市級集中采購代理機構,按照規定程序代理采購。
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部門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批準,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實行部門集中采購。
二、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單項采購額在5萬元以上的項目,可以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程序自行組織,也可委托市級集中采購代理機構或有財政部、省財政廳認定資格的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行。
三、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項目,1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特殊情況需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的,應書面報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批準。
四、《2011年煙臺市市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2011年煙臺市市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11年煙臺市市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
一、貨物類
(一)家具。包括:辦公、校舍、宿舍家具等。
(二)公務服裝。包括:標志服裝、非標志服裝、勞保服裝及其他公務服裝。
(三)辦公自動化設備。包括:計算機、服務器、工作站、打印機、掃描儀、光盤刻錄機、移動存儲設備、投影機、視頻展示臺、計算機網絡設備、軟件、傳真機、碎紙機、復印機、速印機、一體機等。
(四)辦公用紙。包括:復印紙、打印紙等。
(五)信息安全類產品。
(六)視聽及采編設備。包括:電視機、錄(放)相機、錄音機、功放機、激光視盤機、組合音響、音箱、線性編輯機、非線性編輯機、采訪機等。
(七)攝影器材。包括:照相機及配套器材等。
(八)樂器。
(九)空氣調節設備。包括:中央空調設備、空調器等。
(十)鍋爐及輔助設備。
(十一)電梯。
(十二)機動車輛。包括:轎車、越野汽車(吉普車)、旅行面包車、大客車、貨運車、專用車輛(環衛、消防、警車、救護車等)、工程車輛(施工、起重工程車等)、工具車、摩托車等。
(十三)機動車輛檢測設備。
(十四)無線電監測設備。
(十五)交通管理監控設備。
(十六)通信設備。
(十七)燈具。
(十八)體育器材。
(十九)實驗室儀器、設備。
(二十)醫療儀器設備。
(二十一)大、中型農用機械設備。
(二十二)建筑、裝飾材料。
(二十三)建筑物。包括:辦公用房、其他建筑物等。
(二十四)土地。
(二十五)炊事設備。
(二十六)船舶。
(二十七)燃料。包括:煤炭、汽油、柴油等。
(二十八)警用裝備。
(二十九)消防器材。
(三十)專用物資。包括:救災、防汛、抗旱、農用、儲備物資等。
(三十一)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三十二)計算機局域網、廣域網建設。
(三十三)智能大廈弱電系統集成。
(三十四)圖書。
(三十五)殘疾人專用物品。
二、工程類
(一)建筑工程(造價在30萬元以上或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包括:土建工程、裝飾工程、安裝工程、消防工程、修繕工程等。
(二)工程設計。
(三)工程監理。
(四)環保、綠化工程(造價在20萬元以上)。包括:污水處理、市政垃圾處理、園林綠化工程、防沙工程等。
(五)市政建設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建設、改造、整修工程;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等。
(六)水利、防洪工程。
(七)農業綜合開發工程。
三、服務類
(一)公務車輛加油。
(二)公務車輛維修。
(三)公務車輛保險。
(四)大宗印刷服務。
(五)中介服務。包括:審計、評估、咨詢、驗資、結算、代理等。
(六)金融服務。
(七)法律服務。
(八)國際機票。
(九)物業管理。
(十)信息系統開發。
(十一)租賃。包括:辦公用房、宿舍用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