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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2009-10-21 |   點擊量: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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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2005年5月27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和實施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并對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經貿、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相關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執法。
第二章 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
   第五條 凡屬于國家確定的招標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二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含工藝生產線)、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除前款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外,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有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國家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招標
   第七條 按照國家和省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招標項目,應當先行獲得批準或者取得相關證明后才能進行招標。
  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進行項目核準、備案時,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核準項目的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招標內容。招標人對核準的招標內容作出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所確定的招標內容。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和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應當進行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資源和自然地域環境等條件限制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前款規定項目,屬于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的,其邀請招標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屬于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并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其邀請招標應當報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
   第九條 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招標代理資格,并應當在核準的范圍內依法從事招標代理業務。
  招標人有權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條 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應當如實載明委托招標的范圍、期限、招標代理費等內容。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期限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辦法有關招標人的規定;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不得將代理的招標事宜轉讓他人辦理。
   第十二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站等媒介發布,也可同時在其他媒介發布。屬于本省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民用建筑項目,其招標公告可在省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媒介發布。
   第十三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招標項目的基本概況以及資金落實情況;
  (三)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
  (四)完成招標項目的時間;
  (五)對投標報價和投標有效期的要求;
  (六)編制投標文件的要求和格式;
  (七)評標方法和標準;
  (八)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以行業、地區的準入條件或者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招標人需要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業績等情況進行審查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等文件中載明,并明確相應的審查標準和方法;未載明的,不得以資質和業績等情況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六條 需要投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擔保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未載明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投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
   第十七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發放招標文件時,只能向投標人收取工本費,不得以發放招標文件作為謀取經濟利益的手段。
   第十八條 招標項目進行有標底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設計方案、有關標準與定額、資金概算以及市場價格等情況合理編制和確定標底。
  每一標的只能確定一個標底。招標人不具備編制標底能力的,可以委托他人編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標底或者指定他人代為編制標底。
  標底及標底的編制過程應當保密,開標前任何人不得泄露。鼓勵招標項目不設立標底,進行無標底招標。
   第十九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投標人報名的時間,自招標公告刊登之日或者投標邀請書發出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五日。
第四章 投標
   第二十條 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方案及其說明;
  (三)投標報價和投標有效期;
  (四)招標文件要求具備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后,可以提交新的投標文件;新的投標文件未超過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的,招標人不得拒收。
   第二十二條 投標文件中必須有投標人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簽字。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投標的,投標文件中必須有聯合體各方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簽字。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文件中必須有該個人的簽字。
   第二十三條 投標文件應當密封。在開標前,除投標人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需要進行補充、修改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未密封的,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四條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擔保的,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向招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的,招標人應當于三日內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一般按不高于招標項目估算值的百分之二計取,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屆滿后,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重新招標后,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仍少于三個時,屬于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由招標人報經原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六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可由招標代理機構主持。
  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開標時應當公開標底。
   第二十七條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開標記錄應當如實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名稱、規模、范圍等基本情況;
  (二)開標時間和地點;
  (三)參加開標的單位和人員;
  (四)投標人的名稱及其投標報價;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內容。
  開標記錄由主持人、投標人、記錄員及有關監督人員簽字確認,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開標后,招標人不得對評標方法和標準以及招標項目規模等實質性要件作出更改;擅自更改的,招標投標活動無效,招標人應當賠償由此給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開標后,投標人終止或者部分終止投標文件效力的,視為廢標,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該投標人不得計入投標人數。
   第三十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可以設立負責人。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或者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與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有同等的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中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應當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招標項目屬于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的代表和行政主管部門直屬單位的專家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以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后按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的;
  (二)投標文件中沒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印章、簽字的;
  (三)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不全或者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有效期不能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
  (五)除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可以提交備選投標方案外,投標人提交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且未聲明哪一份有效的;
  (六)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簽訂的投標協議書的;
  (七)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擔保的;
  (八)投標人串通投標、弄虛作假或者以行賄、欺騙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時,投標人應當如實澄清或者說明;投標人拒絕澄清、說明或者在澄清、說明時弄虛作假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
  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明顯低于標底的,可以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應的書面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五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或者明顯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標準,或者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該投標。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一)合格的投標人不足三個,沒有達到預期競爭性的;
  (二)所有投標人均沒有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重新進行招標。國家規定可以不重新進行招標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包括投標情況、廢標處理和否決投標情況、合格的投標情況、評審方法和標準、評審報價或者評分比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及其排列順序、需要澄清或者說明的其他情況等。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報告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方式闡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拒絕簽字且不闡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報告。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名。招標人應當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后,發出中標通知書五日內,應當將投標保證金全額退還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四十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對招標過程中獲知的投標人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予以嚴格保密。未經投標人同意,招標人不得將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以及圖紙、資料等提供給他人。
第六章 監督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經貿、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保證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接到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在十日內組織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及時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第四十三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或者查處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并有權查閱、復制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第四十四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實施監督或者查處招標投標違法行為中獲知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檢舉人、控告人的情況,予以嚴格保密。
   第四十五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根據情況可以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四十六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實施監督過程中,不得違法增加招標投標程序和審批事項,不得違法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招標項目的招標內容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而未經核準,擅自進行招標的,或者對核準的招標內容作出變更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核準手續的,由項目審批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經過批準才能進行邀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未經批準擅自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進行招標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發布招標公告即開始招標,或者未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或者在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資格認定或者超范圍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
  (二)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利益關系的;
  (三)通過發放招標文件謀取經濟利益或者假借招標違法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不按規定收取和退還投標保證金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使用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或者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和成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處罰:
  (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在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二)投標人串通投標、弄虛作假或者以行賄、欺騙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中標人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或者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的。
   第五十三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招標投標監督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招標人指定標底編制單位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干涉評標活動的;
  (三)違法向招標人、投標人收取費用的;
  (四)接到檢舉和舉報后未按規定組織處理的;
  (五)未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的;
  (六)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違法行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條件和程序有特殊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違背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2年7月27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正的《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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