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投標暫行規定》
《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投標暫行規定》
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建筑市場的實際,特制定《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投標暫行規定》,現予以印發,請貫徹執行。
第一條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工程項目)施工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凡本省行政區域內,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進行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其所屬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投標監管機構”)負責實施。
第五條依法應招標工程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其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進行。
第六條進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投標活動,除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編制工程量清單所需要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第七條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進行招標投標,除技術特別復雜或者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工程項目外,提倡實行資格后審。實行資格預審的,提倡招標人邀請所有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以下簡稱合格申請人)參加投標。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實行資格預審,且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的,招標人必須邀請所有合格申請人參加投標,不得對投標人的數量進行限制。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實行資格預審,且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的,當合格申請人數過多時,一般采用隨機抽簽的方法,特殊情況也可采用評分排名的方法,選擇規定數量的合格申請人參加投標。其中,工程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邀請的合格申請人應當不少于9個;工程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邀請的合格申請人應當不少于7個。
第八條工程量清單是招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由具有編制招標文件能力的招標或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招標代理機構編制。
第九條工程量清單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現場條件、工期和質量要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以下簡稱《計價規范》)、《山東省建筑、裝飾裝修、安裝、市政及園林綠化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以下簡稱《計價辦法》)編制。
第十條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進行招標投標的,招標人可以設立預算控制價。
預算控制價是反應招標人對招標工程期望的最高限價。
第十一條預算控制價應當由具有編制招標文件能力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招標代理機構編制。
預算控制價應當根據招標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現場條件、工期和質量要求、《計價規范》、《計價辦法》以及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材料、設備價格等編制。
一個招標項目只能設立一個預算控制價。
第十二條招標人設立預算控制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預算控制價的設立方法、公布的內容和時間。
預算控制價一般應隨招標文件一起公布,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截止日15天前公布。招標人在公布預算控制價的同時,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預算控制價公布的內容應當包括工程項目總價表、單項工程費匯總表、單位工程費匯總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措施項目清單計價表、其他項目清單計價表、規費分析計算表、主要材料設備價格表,以及相關說明等。
第十三條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不得高于預算控制價,投標人投標報價高于預算控制價的,應作廢標處理。
投標人認為預算控制價低于本企業成本的,可以放棄投標,并向招投標監管機構或者招標單位書面提交放棄投標說明。
第十四條投標人對招標人公布的預算控制價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日10天前向招標人書面提出,招標人應當及時核實。經核實確有錯誤的,招標人應當調整預算控制價,在投標截止日5天前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十五條工程項目招標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報價法評標的,招標人應當根據施工技術和施工企業管理水平,結合市場行情,在招標文件中設立投標報價合理浮動區間。
投標人的投標報價超出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報價合理浮動區間的,應作廢標處理。
第十六條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人提供的招標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工程量清單及國家和省有關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定,結合施工現場情況、工程類別和投標人自身實力,綜合考慮多種風險因素編制投標報價,但不得低于本企業成本,不得減少工程造價的構成。
第十七條投標人對工程量清單進行質疑的,可以在投標截止10天前以書面形式招標人,由招標人予以解釋或更正。
第十八條投標報價中的規費、稅金為不可競爭費用,應按相應規定足額計取;環境保護費、文明施工費、臨時設施費的報價不應低于規定費用標準;安全施工費嚴格按各市的規定全額計取。
投標人在投標報價中,對上述費用進行讓利或者優惠的,應作廢標處理。
第十九條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應為綜合各種優惠讓利后的最終報價。在此基礎上,投標人不得對涉及工程價款方面的投標內容進行再次優惠。
投標人違反本條規定作出的其他優惠,不得作為評標依據。
第二十條使用計算機輔助評標的,招標人應當使用符合“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投標智能化評標系統數據標準”的計算機輔助評標系統。
第二十一條使用計算機輔助評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詳細載明投標文件電子文本的填報要求,并向所有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電子文本。
第二十二條使用計算機輔助評標的,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出書面投標文件和投標文件電子文本。
書面投標文件和投標文件電子文本不一致的,或者投標文件電子文本無法復制或者進行數據導入的,依據招標文件的約定,可以不予評審。
第二十三條使用計算機輔助評標的,投標文件電子文本應當在開標會議上當眾進行復制或者數據導入,供評標時使用。
投標文件電子文本應當密封保存至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滿。
第二十四條評標可以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招標人選定評標方式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并載明具體的評標標準和評分標準。
前款所稱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是指經評審的合理低價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活中標人的方法。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標準沒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標項目,應當采用該辦法。
前款所稱綜合評估法,是指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綜合評價標準,對投標文件技術部分和商務部分各項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確定中標人的方法。
第二十五條綜合評估法的評標總分值由技術標、商務標兩部分分值組成。招標人應按工程類別的不同設定權重,總分值為100分:
一類工程:技術標的權重為20%~30%,商務標的權重為70%~80%。
二類工程:技術標的權重為10%~20%,商務標的權重為80%~90%。
三類工程:技術標的權重為0,商務標的權重為100%。
工程類別的劃分依據《山東省建筑安裝市政工程費用組成及計算規則》(魯建標[2006]2號)規定的工程類別劃分標準。
第二十六條評標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實行資格后審的,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二)組建評標委員會;
(三)評標準備及清標;
(四)初步評審;
(五)詳細評審;
(六)推薦中標候選人,撰寫評標報告。
第二十七條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依法組建。其中,評標委員會中工程造價類評委應不少于評委總數的三分之一;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的代表應當具備規定的評標專家的相應條件。
第二十八條清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進行。
第二十九條清標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按照投標總價的高低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排序;
(二)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法和標準,對投標報價進行換算;
(三)對投標報價進行校核,列出投標文件存在的算術計算錯誤;
(四)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對投標報價進行比較、審查,并列出過高和過低的投標價格;
(五)形成書面的清標情況報告。
第三十條清標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投標報價進行換算的依據和換算結果;
(二)投標文件存在的算術計算錯誤和修正結果;
(三)列出投標價格過高或者過低的清單項目的序號、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工程內容;
(四)在清標過程中發現的其他問題。
第三十一條初步評審階段,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對投標文件的內容進行初步評審。
(一)聽取招標人或者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招標工程項目的情況介紹,閱讀、研究招標文件和清標工作組提交的情況報告,獲取評標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數據,了解和熟悉評標的要求;
(二)核對并確認清標情況報告對投標價格進行換算的依據和結果;
(三)核對并確認清標情況報告提出的投標文件算術計算錯誤的修正方法、標準和結果;
(四)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列出投標文件在符合性、響應性和技術方法、技術措施、技術標準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并確認重大偏差、細微偏差和對細微偏差進行補正的方法和標準;
(五)對算術計算錯誤的修正、細微偏差的補正及投標文件中其他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的內容,向投標人提出書面澄清、說明或者補正要求;
(六)分析投標人對澄清、說明或者補正要求所作的書面材料,并予以認定;
(七)對過低投標報價的投標人提出書面澄清要求,分析其做出的書面說明和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并認定其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
(八)評標委員會形成初步評審結論。
第三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應當依據相關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認定重大偏差,不得隨意認定投標文件無效。
相關法規和招標文件未規定為重大偏差的,應視為細微偏差,評標委員會應要求投標人補正。
第三十三條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對相關內容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修正的,投標人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修正;投標人拒絕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做出不利于投標人的評審。
第三十四條當投標報價或經算術錯誤修正的投標報價低于公布的預算控制價的投標人少于3家時,招標人可以依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五條初步評審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詳細的評審和比較。
投標文件未通過初步評審的,不得進行詳細評審。
在詳細評審階段,對投標報價的評審應當以初步評審后得出的評標價為依據。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初步評審后得出的評標總價從低到高的順序,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采用綜合評估法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所有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文件進行詳細評審。
第三十六條評標委員會在詳細評審過程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報價或者經算術錯誤修正的投標報價高于預算控制價的;
(二)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報價,增減或修改招標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的;
(三)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文件電子文本,或者投標人所提供的投標文件電子文本與書面投標文件存在重大偏差的;
(四)降低本規定不可競爭費用的;
(五)投標人拒絕對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修正進行說明或者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以及說明理由不成立或者所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屬實的;
(六)施工方案與報價不一致,投標人不能做出合理說明的;
(七)投標人的投標報價被評標委員會認定為低于其成本價的。
第三十七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供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載明如下內容:
(一)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二)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廢標情況說明;
(六)投標文件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關認定依據;
(七)中標候選人投標報價過高或過低的清單項目的序號、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工程內容,與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之間存在的偏差幅度和產生偏差的技術、經濟等方面原因摘錄;
(八)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九)推薦的中標人名單或者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十)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前應注意的事宜;
(十一)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第三十八條招標人向招投標監管機構提交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應當包括清標報告以及相關法規規定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本暫行規定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