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有關法規關于對招標程序法定時限要求的規定匯總表
國家有關法規關于對招標程序法定時限要求的規定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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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 |
原國家計委等7部委12號令
(評標辦法) |
國家發改委等7部委27號令
(工程貨物) |
國家發改委等7部委30號令
(工程施工) |
商務部
13號令
(機電國際) |
1、 投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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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的投標有效期 |
適當的投標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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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格預審文件發放、出售的時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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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5個工作日 |
不少于5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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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標文件開始發出起至投標文件截止期限:(招標文件公告期) |
不得少于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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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少于20日 |
不得少于20日 |
不得少于20日,大型或成套設備不得少于50日 |
4、 招標文件發放出售的時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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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 5個工作日 |
不少于5個工作日 |
同公告期 |
5、 招標人對已售招標文件澄清修改或者補充的時限 |
開標日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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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日15日前 |
6、 投標人對招標文件質疑或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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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截止前 |
投標截止前 |
開標日5日前 |
7、 開標記錄網上備案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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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后2日 |
8、 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時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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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應于開標前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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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評標公示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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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結束后7日 |
10、開標和定標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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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如須延長應征得投標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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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確定中標人的時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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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提出評標報告后15日,最遲投標有效期結束前30個工作日 |
一般提出評標報告后15日,最遲投標有效期結束前30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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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招標人向主管部門報告時限 |
自確定中標人起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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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確定中標人起15日內 |
自中標通知書15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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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時限(同時通知未中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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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無質疑,公告后3日 |
17、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的時限 |
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 |
中標通知書發出30個工作日內 |
中標通知書發出30日內 |
中標通知書發出30日內 |
中標通知書發出30日內 |
18、返還投標保證金的時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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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定合同后5個
工作日 |
簽定合同后5個
工作日 |
簽定合同后5個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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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4月2日國家計委財政部通知要求,投標保證金應當于定標之日起7日內退還未中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