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事項受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省直各部門,中央駐魯有關單位,各大企業: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事項受理暫行規定》已經省發展改革委主任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事項受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省發展改革委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工作,規范行政行為,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需省發展改革委辦理的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事項,由省發展改革委行政審批管理處負責統一受理,并統一向項目申請人發送辦理結果。
第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受理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事項,堅持依法行政,堅持規范、高效、公開、公正,熱情為部門、市縣、企業和基層單位服務。
第二章 審批類建設項目的受理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受理審批類建設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省級政府預算內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
(二)省專項建設基金直接投資或以資本金注入或提供擔保的建設項目。
(三)使用銀行政策性貸款及國外貸款的建設項目。
(四)省直機關和省屬事業單位使用自籌資金的建設項目。
(五)按有關規定應受理的其他審批項目。
上述建設項目的審批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概算。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受理審批類建設項目,項目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及以上或總投資2000萬元及以上或省預算內投資500萬元及以上的建設項目,須提交由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不需要新征建設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證明;新征建設用地的項目,提交相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預審意見,其中,經營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掛”的批準文件,工業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掛”的《成交確認書》或《中標通知書》。
(三)相應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關于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文件。
(四)城市規劃區內的重大項目,提交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預審意見。
(五)項目建設資金相關證明。
(六)按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受理審批類建設項目,按照項目隸屬關系,由省主管部門或設區的市發展改革部門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關于建設項目審批的正式申請文件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各一式5份)以及本規定所列其他文件。
第七條 使用國家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的建設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并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具體要求按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有關規定辦理。
申請國家資金補助或貼息的建設項目按國家發展改革委(第31號令)的有關規定和要求辦理。
申請利用國外貸款的建設項目按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8號令)的有關規定和要求辦理。
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按國家發展改革委(第43號令)的有關規定和要求辦理。
第三章 核準類建設項目的受理
第八條 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包括:
(一)企業投資建設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
(二)外商投資項目。
(三)境外投資項目。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受理核準類建設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企業投資的山東省《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中需省發展改革委核準的建設項目(含初步設計概算核準)。
(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3000萬美元及以上鼓勵類和允許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包括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購并、增資等。
(三)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和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包括境內各類法人及其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境外進行的新建、購并、參股、增資、再投資等。
(四)按有關規定應受理的其他核準項目。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受理核準類企業投資項目,項目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乙級及以上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的項目申請報告。
(二)不需要新征建設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證明;新征建設用地的項目,提交相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預審意見,其中,經營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掛”的批準文件,工業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掛”的《成交確認書》或《中標通知書》。
(三)相應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關于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文件。
(四)城市規劃區內的重大項目,提交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預審意見。
(五)按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受理外商投資項目,項目申請人除提交第十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合作各方簽署的合作意向書或增資、購并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合作各方的資信證明和營業執照證明。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受理境外投資項目,項目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乙級及以上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的項目申請報告。
(二)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出資決議。
(三)證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
(四)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五)境外投資、購并或合資合作項目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六)按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 需省發展改革委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由企業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正式申請文件和項目申請報告(各一式5份)以及本規定所列的其他文件,其中市及市以下所屬項目還需提交所在地設區的市發展改革部門的初審意見。
第十四條 需省發展改革委初審并轉報國家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具體要求按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備案類建設項目的受理
第十五條 企業投資山東省《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建設項目,均實行備案制。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備案按屬地原則實行分級管理。
省發展改革委受理備案類建設項目的范圍包括:中央駐魯企業和省屬企業的建設項目以及按有關規定應受理的其他備案項目。
市、縣屬企業建設項目的備案,分別由市、縣發展改革部門辦理。無隸屬關系企業的備案項目,由市、縣兩級發展改革部門辦理。
第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受理備案類建設項目,項目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設項目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三)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其中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的項目需提交由乙級及以上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的項目申請報告。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只提交項目簡介。
(四)不需要新征建設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證明;新征建設用地的項目,提交相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預審意見,其中,經營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掛”的批準文件,工業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掛”的《成交確認書》或《中標通知書》。
(五)相應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關于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文件。
(六)城市規劃區內的重點大項目,提交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預審意見。
(七)按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條 需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的建設項目,由企業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建設項目備案申請表》和本規定所列的其他文件,其中市及市以下所屬項目還需提交所在地設區的市發展改革部門的初審意見。
第五章 受理程序和辦理時限
第十九條 對項目申請人提交的項目申請文件,由省發展改革委行政審批管理處統一簽收登記,出具簽收單。行政審批管理處對項目申請文件應認真審查,必要時可征求有關業務處室的意見,在研究決定后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符合受理范圍和條件的建設項目,向項目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二)對需要補正材料的建設項目,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申請人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告知應補正的全部材料。待有關材料補正后再予受理。
(三)對不符合受理范圍的建設項目,應當場向項目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對正式受理的審批和核準類建設項目,省發展改革委在20個工作日之內向項目申請人出具批準、核準文件和決定書。對不予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向項目申請人出具不予批準、核準的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對正式受理的備案類項目,省發展改革委在3個工作日之內向項目申請人出具同意備案的證明和決定書,或不予備案的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由于特殊原因難以在上述規定時限內做出決定的,經分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請人,說明延期理由。但需要進行聽證、專家評審、咨詢評估(包括行業主管部門咨詢審查)以及需報省政府研究審定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作出的關于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事項的決定,由行政審批管理處在10個工作日內統一向項目申請人頒發、送達。
第二十二條 對正式批準、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行政審批管理處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統一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受理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事項,工作人員實行掛牌上崗制度,自覺接受省直部門、市縣、企業和基層單位的監督和評議。
第二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在受理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事項過程中,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行政審批、許可過錯發生的,按照《山東省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省政府令第195號)的規定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建設項目受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