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有了限制性規定
7月1日起,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監測中心主編、相關行業參編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規范》(GB50433-2008)和《開發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防治標準》(GB50434-2008)兩部新的國家標準正式實施,這是我國首次頒布實施的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國家標準,對建設項目提出了明確的制約和限制要求,對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建設、管理運行等將產生重大影響。
當前,中國正處于從低收入國家向中等收入國家過渡的關鍵歷史發展時期,隨著我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建設項目的日益增多,資源環境問題愈來愈制約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我國首次頒布的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國家標準,對扭轉一些地方以消耗甚至破壞資源、損害生態環境為代價,追求單一的經濟增長的狀況,對保護水土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轉變,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科學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影響。
對公路、鐵路、礦山、電力、水利、城鎮等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管理,國家有關部門和水利部曾出臺過一些規章和行業標準,主要是對項目建設中可能產生的水土流失采取治理措施,多屬被動式的。
新頒布的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國家標準,從項目前期論證開始,對選址選線、工程布局、施工組織、建設管理等提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規定,從源頭上限制不利于保護水土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工程項目和施工行為,變被動防御為主動防控,對不符合水土保持國家標準的開發建設項目,將予以否決或修正。對工程建設提出了5條基本的強制條款:一是控制和減少對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擾動和損毀,保護原地表植被、表土及結皮層,減少占用水、土資源,提高利用效率;二是開挖、排棄、堆墊的場地必須采取攔擋、護坡、截排水及其他整治措施;三是棄土(石、渣)應綜合利用,不能利用的應集中堆放在專門的存放地,并按“先攔后棄”的原則采取攔擋措施,不得在江河、湖泊、建成水庫及河道管理范圍內布設棄土(石、渣)場;四是施工過程必須有臨時防護措施;五是應及時進行土地整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復其利用功能。國家標準對工程建設具體制定了70余條強制條款。
國家標準對建設項目應采取的攔渣、護坡、土地整治、防洪排導、降水蓄滲、臨時防護、植被建設、防風固沙等措施做了明確規定。規定開發建設項目選線選址時必須兼顧水土保持要求,要最大限度地保護現有土地和植被的水土保持功能,提出了6條規定,如應避開易引起嚴重水土流失和生態惡化的地區等;對取土取料場的設置提出了4條規定,如不得在可能誘發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災害的地方設置等;對棄土棄渣場的設置提出了5條規定,如禁止在對重要基礎設施、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區域布設等;對工程施工提出了13條規定,如對在高陡邊坡、沿江臨河、城鎮景區等重要敏感區建設的項目提出了保護措施規定。
當前,中國正處于從低收入國家向中等收入國家過渡的關鍵歷史發展時期,隨著我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建設項目的日益增多,資源環境問題愈來愈制約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我國首次頒布的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國家標準,對扭轉一些地方以消耗甚至破壞資源、損害生態環境為代價,追求單一的經濟增長的狀況,對保護水土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轉變,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科學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影響。
對公路、鐵路、礦山、電力、水利、城鎮等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管理,國家有關部門和水利部曾出臺過一些規章和行業標準,主要是對項目建設中可能產生的水土流失采取治理措施,多屬被動式的。
新頒布的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國家標準,從項目前期論證開始,對選址選線、工程布局、施工組織、建設管理等提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規定,從源頭上限制不利于保護水土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工程項目和施工行為,變被動防御為主動防控,對不符合水土保持國家標準的開發建設項目,將予以否決或修正。對工程建設提出了5條基本的強制條款:一是控制和減少對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擾動和損毀,保護原地表植被、表土及結皮層,減少占用水、土資源,提高利用效率;二是開挖、排棄、堆墊的場地必須采取攔擋、護坡、截排水及其他整治措施;三是棄土(石、渣)應綜合利用,不能利用的應集中堆放在專門的存放地,并按“先攔后棄”的原則采取攔擋措施,不得在江河、湖泊、建成水庫及河道管理范圍內布設棄土(石、渣)場;四是施工過程必須有臨時防護措施;五是應及時進行土地整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復其利用功能。國家標準對工程建設具體制定了70余條強制條款。
國家標準對建設項目應采取的攔渣、護坡、土地整治、防洪排導、降水蓄滲、臨時防護、植被建設、防風固沙等措施做了明確規定。規定開發建設項目選線選址時必須兼顧水土保持要求,要最大限度地保護現有土地和植被的水土保持功能,提出了6條規定,如應避開易引起嚴重水土流失和生態惡化的地區等;對取土取料場的設置提出了4條規定,如不得在可能誘發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災害的地方設置等;對棄土棄渣場的設置提出了5條規定,如禁止在對重要基礎設施、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區域布設等;對工程施工提出了13條規定,如對在高陡邊坡、沿江臨河、城鎮景區等重要敏感區建設的項目提出了保護措施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