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新建小區需配建停車場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草案)》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商業街區、居住區等需按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庫),并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
草案提出,新建、改建、擴建文化、體育場(館)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業街區、居住區、旅游區等要按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庫)。配建的停車場(庫)應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草案還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按規劃和標準建設停車場(庫),或配建專門的場地供本單位及其職工的車輛和外來辦事車輛停放,不得在單位外占用車行道、人行道停放車輛。
公共停車場(庫)還應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設置殘疾人車輛停車專用泊位和明顯標志,配備必要的無障礙設施。
在停車位不足的城市街區,相關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狀況,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施劃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泊位,設置交通標志,限定停車時間。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車泊位,設置影響機動車停車的障礙。
草案提出,新建、改建、擴建文化、體育場(館)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業街區、居住區、旅游區等要按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庫)。配建的停車場(庫)應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草案還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按規劃和標準建設停車場(庫),或配建專門的場地供本單位及其職工的車輛和外來辦事車輛停放,不得在單位外占用車行道、人行道停放車輛。
公共停車場(庫)還應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設置殘疾人車輛停車專用泊位和明顯標志,配備必要的無障礙設施。
在停車位不足的城市街區,相關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狀況,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施劃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泊位,設置交通標志,限定停車時間。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車泊位,設置影響機動車停車的障礙。